平安产险山西分公司:“以案说险”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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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大同讯 张先生患有糖尿病并伴有其他并发症,经与朋友闲聊得知投保健康险可以报销相关医疗费,经多方对比后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健康保险,签署投保单时发现需要进行健康告知,张先生隐瞒了曾经患病的情况。数月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张先生投保前已患有相应病症,且张先生在投保时也未对健康情况如实告知,最终被保险公司拒赔。张先生不满拒赔结果到法院起诉,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要求赔付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逐条询问的事项,应当逐条进行告知,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仔细阅读保险责任,了解产品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后续因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而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编辑: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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