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实习期记满12分驾驶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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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机动车驾驶人: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准驾车型资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届满后处理实习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记分应当认定为发生在实习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满分的,依法注销实习驾驶证或者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同时持有汽车类准驾车型和摩托车类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需要依法注销其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按照注销后保留的准驾车型参加学习、考试。

以下人员因在实习期内、实习期届满后处理实习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记满12分,大同车辆管理所已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邮寄《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机动车驾驶人未在规定期限(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的,驾驶员档案管理岗已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注销以下人员驾驶证,并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机动车驾驶人送达《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

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15日

[编辑:赵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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