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同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黄河新闻网 > 大同频道 >  大同新闻

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胡雁)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过去的一年中,大同发生了哪些典型的消费维权案例?日前,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销售不合格装潢材料、经营不合格食品等,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案例一:大同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1月,新荣区市场监管局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转办函。经检查确认,当事人大同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18000元的低价收购了一台标有“凯泉”标牌的单级双吸离心泵,又以高价65000元售给山西某钢铁公司。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当事人所销售的“凯泉”牌水泵为假冒该公司产品。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假冒离心泵一台并罚款97000元的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谋取超高利益,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进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利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段违法经营,明显存在主观故意,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望广大经营者一定要诚实守信经营,切不可明知故犯铸成大错。

案例二:大同市平城区某烟酒商贸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汾酒案

2020年,大同市酒类管理所接到商标权利人举报,大同市平城区某烟酒商贸行存在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商品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证实情况属实。当事人涉嫌侵权的酒类货值共计12133.5元。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本案中,经营者为了谋取利益,冒着侵犯酒类商标专用权行为知假买假卖假,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给商标拥有者造成了名誉损失。希望广大经营者守护好群众“餐桌上”和“舌尖上”的安全;作为消费者,一定不要贪图便宜,在消费中一定要认真查验,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三:大同市平城区某牛排烤肉自助店采购不合格粉丝粉条(宽粉片)案

2020年7月,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局食品抽检检验交办函,证明大同市平城区某牛排烤肉自助店存在涉嫌采购销售不合格粉丝粉条(宽粉片)行为。经查证落实,当事人承认存在采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粉片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人民币二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四十四元人民币的处罚。

常言道:“病从口入”,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位公民人身安全。由于当事人没有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启示食品经营者,“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要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采购制度,为消费者创建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案例四:大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2020年11月,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杭州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涉及大同市张某某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线索,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查获涉嫌存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电脑主机、硬盘和虚拟电话交换机以及纸质相关材料若干。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获取个人信息,并向这些消费者个人拨打广告电话、发送广告信息,对本企业的业务进行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元处罚。

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而在现代生活中侵犯消费者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的方式推送广告,显然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希望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消费中,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随意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使违法行为没有可乘之机。

案例五:大同市开发区某物资经销实体店销售侵权电线案

2020年5月,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反映辖区大同市开发区某物资经销实体店,存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产品行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小猫牌®”和“CCBV®国标”电线电缆产品及合格证属业务员上门推销并配送,无法提供进货发票和产品的合法来源。经确认属于侵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并没收侵权商品的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没有将安全保障放在首位,随心所欲购进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无法做到尽职免责;利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段违法经营,明显存在主观故意,殊不知最终逃脱不了严厉处罚。望广大经营者一定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切不可以身试法铸成大错。

案例六:大同市开发区某装潢材料经销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0年3月,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工单,明确大同市开发区某装潢材料经销部销售的生态板、优质细木工板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涉案不合格产品予以扣押,截止查获之日未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销售不合格产品。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8100元的行政处罚。

高诱惑的收益,是制售假冒伪劣禁不止的根源。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高压态势,坚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一定要认真查验,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尽快举报;同时告诫消费者不要为了贪图便宜主动购买低价假品。

案例七:广灵县某农家土特产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11月,广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大同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诉求工单,执法人员对广灵县某农家土特产店售卖莲花豆进行检查,经查证落实,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标签、说明书等商品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不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己任,侥幸认为从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品,经营食品吃不坏人,食品就没有问题。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法》理解不深,法律意识淡薄,对索证索票认识不够,对经营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匮乏,殊不知一旦发生意外悔之晚矣,希望经营者们在食品安全方面要警钟长鸣。

案例八:浑源县某金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案

2020年07月,浑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浑源县某金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将印有微信公众号“老庙黄金浑源专卖店”广告贴在店面醒目位置张贴,包含优惠活动内容、时间、地址等,微信公众号标有:“所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当事人承认是金店同意并授权发布并在朋友圈等大量转发标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微信公众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条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根据原《合同法》的规定,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原《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编辑:祁旭光]
  • 黄河新闻网
  • 黄河新闻网大同频道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通道
人员查询   |   联系电话:0352-2366688   投稿邮箱:hhxwwdatong@163.com
本网站由黄河新闻网版权所有      晋ICP备06001850号      广告经营许可注册:1401001304387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晋B2-20060016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40718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晋)字第0023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4120180001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