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网络直播带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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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赵颖)春节临近,正值广大市民年货采购高峰期,网红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购物模式在活跃市场、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出现了如拒绝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夸大宣传等诸多问题。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节日市场消费安全,对大同市网络直播行业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整治。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将有效净化大同市网络直播市场,对个别网红主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行为产生有效震慑。市场监管部门将与广大消费者、经营者携手共治,推动大同市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一:某中介利用短视频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案

大同市某中介利用网络直播的形式销售商品。其对部分商品介绍时使用了贬低其他商品和经营者的表述。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的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各网红带货主播在宣传商品时,切忌夸大产品的功效,禁止贬低他人产品或服务。

案例二:某商贸中心不按规定履行公示证照法定义务案

大同市某商贸中心在其开设的短视频账号内销售服装、化妆品。未按法律规定公示证照信息,构成不按规定履行公示证照信息法定义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公示证照信息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最有效的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之规定履行向广大消费者公示主体经营信息的义务。

案例三:某化妆品店价格欺诈案

大同市某化妆品店通过网络直播带货方式销售自营商品时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做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物时切记冲动、盲目。必要时可对所售商品价格进行对比、查询,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四:某服装店拒不履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案

大同市某服装店利用短视频销售服装,明示“网购商品只换不退”。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网购商品,有权利在七日内对不满意的商品无理由退换(法律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换的商品除外)。

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监测网络直播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编辑:赵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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