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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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 孙剑功)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过去的一年里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市场秩序、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并将2019年十大典型案例总结如下:

       1、深圳佰优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19年5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深圳佰优购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调查发现,当事人是一家采用“新零售+消费分享”的创新模式的互联网+实体店的营销公司,其通过互联网理财平台采取团队计酬(金字塔)模式以高额返利、投资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投资达到标准后授予公司股东身份,开设实体店、分配股份、享受原始股配送和经营利润分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60万元。

       2、刘某涛涉嫌非法经营药品案

       2019年5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电视台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刘某涛在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西王庄村一居民院内涉嫌非法销售中药饮片,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执法人员扣押中药饮片494个品种,货值71627元;销售票据1604张,票面金额609414.15元;退货清单16份,票面金额2015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79026.1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综合执法队终止调查,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大同市公安局。

       3、孙某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案

       2019年4月底,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突击检查位于大同市云冈区口泉粮库、房子村汽修厂库房和甘河村民房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的三个黑窝点,当事人孙某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等产品,总计90.82吨。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2019年5月5日将此案移交给大同市公安局,同时抄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4、天镇县玉泉镇四达批发部销售不合法食盐案

       2019年6月13日,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联合天镇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9日购进不合格晋盐深井食盐270袋和晋运精制碘盐38袋,售出深井食盐16袋,合计货值金额13940元,违法所得9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不合格食盐;二、没收违法所得960元;三、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人民币139400元。

       5、平城区乾瑞烟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9月18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厂家举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货值合计人民币32928元的汾酒、国窖、五粮液等各类酒品,经厂家鉴定均属于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商品;三、罚款人民币60000元。

       6、大同市福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2019年4月19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消费者于2018年12月16日一次性付全款购买一辆大众朗逸汽车,车价为117900元,2019年3月份,消费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打印征信显示有车贷信息,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非常规操作,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录入提报到上海某公司贷款系统,签订汽车借款/抵押合同,贷款期限12个月,于2018年12月16日放款,形成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金额人民币58000元车贷业务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8000元。

       7、开发区朗池生活馆违法广告宣传案

       2019年8月20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以“大同火山群一日游”的名义组织旅游,中途再组织游客进入大同市开发区朗池生活馆,推销灵芝孢子粉胶囊、武夷赤灵芝片、灵芝蛇油膏等商品和其他相关的赠品,采取集中授课、店堂广告、发放宣传单,并以发放红包的形式诱使中老年人“口口相传、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推销保健食品,宣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抗肿瘤、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的治疗功能,当事人广告宣传费用共计101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30330元。

       8、云冈区平衡生活运动鞋加盟店销售侵犯“N”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案

       2019年3月27日,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厂家举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从2019年2月底开始销售由业务员上门推销的“N”字内标有1933字样的运动鞋,不能提供进货合法手续,共购进该鞋86双,销售了21双,经厂家鉴定未出售的65双运动鞋为假冒侵权商品,销售额共计2730元,库存货值共计8450元,合计违法经营额为111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侵权商品运动鞋65双;二、罚款人民币11180元。

       9、灵丘县新星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19年3月12日,灵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2018年10月17日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抽检,2018年12月23日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商品低于GB11174-2011标准,判定其为不合格商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25日从河北某石油气有限公司以每吨3750元的价格进了5吨液化石油气,金额18750元,截至2019年3月19日,当事人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40000元,所得利润为212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250元;三、罚款人民币40000元。

       10、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定违规使用电梯案

       2019年2月25日,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安装的17部电梯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运行,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2019年3月8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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