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常伟)近日,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大同市广灵县后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广灵县后南线2公里200米处,逆向行驶与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黄某某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某负次要责任。
大同交警提示:电动自行车逆行,看似小事,实则很危险。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遵规守法,安全文明出行,切莫心存侥幸、疏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