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常伟)大同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法履职尽责,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为引导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依法合规经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现就三起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大同市云冈区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案
2024年11月,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管局对大同市云冈区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医药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2月,云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灵县某中医诊所售过期药品案
2025年4月,群众投诉举报其在广灵县某中医诊所购买复方丹参片,药盒上的有效期至2024年12月,已超过药品有效期。广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承认投诉举报人所购过期药品为自己所售。该诊所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5项的规定,广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诊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同市新荣区某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药案
2025年2月14日,新荣区市场监管局对大同市新荣区某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进行调查。经查,该药店于2023年12月18日,购进不合格批次四味脾胃舒颗粒共5盒,分别于2023年12月24日销售4盒,2024年3月1日销售1盒,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购进批次药品的检验报告书、随货同行票、供应商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购进、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3月,新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药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5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