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常伟)日前,李某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和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B区南门处时,由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
大同交警提醒: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提升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侥幸心理,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拒绝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