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持安全车距 追尾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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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魏悦)近日,赵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大同市云冈区南环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十里河桥洞处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前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事故责任。

大同交警提醒: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保持安全车速是确保安全出行最重要的保障。

[编辑:赵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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