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各市场经营主体:
中秋国庆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旅游及相关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合理定价,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大同市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二、任何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无故大幅提高粮油肉蛋奶和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销售价格,要将进销差价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和散布涨价谣言。
三、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对以下五个行业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旅游景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的;
2、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的;
3、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向消费者捆绑销售相关产品或服务,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的;
4、不执行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的;
5、游览服务价格及门票优惠政策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的;
6、游客反映强烈的其他价格违规行为。
(二)旅游住宿及第三方平台
1、严格遵守价格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合理定价,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应当在网络推销页面和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客房价格及服务内容,宣传图片应与客房相符;
3、如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相应的标价,并告知消费者;
4、价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
6、对于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客房,不得在消费者入住时临时加价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7、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的;
8、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客房价格的;
9、重大节假日期间,以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客房价格的。
(三)餐饮服务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采用“时价”“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等方式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的;
3、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出现“两套价格”的;
4、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5、违背普遍交易认知,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
(四)零售商店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
3、低标高结、虚假折扣等欺诈消费者的;
4、销售旅游特色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标明的原价、厂商、指导价等被比较价格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五)旅行社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不履行价格承诺,对已签订合同的服务项目和旅游线路任意加价的;
3、价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法情节较重,构成价格欺诈的最高罚款50万元,构成哄抬价格的最高罚款300万元,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客房价格的最高罚款50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各旅游行业相关经营者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自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整治执法力度,重大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各经营主体要在加强价格自律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大同市两节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两节期间市场巡查,密切关注商品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本次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和游客如遇到有关问题,可以拨打12315、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