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魏悦)近日,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大同市恒安新区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T区南门处右转时,由于转弯未让直行,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骑行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和摩托车乘坐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刘某不仅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还要面临记3分100元的罚款。
大同交警提示:路口如“虎口”,行经路口时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转弯车辆应先让直行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