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魏悦)近日,米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大同市南环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商店门前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骑车人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米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大同交警提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骑行时,切记注意观察周围路况、车辆通行状况,超车时与被超越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切勿因盲目超越而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