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五洲心血管病医院开展《病历与法》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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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魏悦)为提高医护人员了解病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有效防范医疗风险,提高对自身及患者合法权益的认知,近日,大同五洲心血管病医院院长杨志刚、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医护及窗口单位人员在六楼会议室参加了“病历与法”专题培训,由大同五洲心血管病医院副院长刘培英主讲。

刘培英从病历的重要性、病历相关的法律法规、病历书写基本要求、病历的复制与封存、问题病历与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了讲解。

病历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质量的评价和管理、医保部门付费和监管的主要数据来源。临床中,由于医务人员的工作量大,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病历书写复制粘贴的情况非常普遍,由此造成的病历书写内容前后矛盾、前后描述不一致、病历记录失真等情况,给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医务人员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资料进行学习。

刘培英在培训中特别指出,医护人员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认识病历资料的重要性,病历书写、修改过程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书写和修改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要求,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六个原则,尤其在修改病历时,要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修改,保留原记录,明确标注修改时间和修改者签名。 

培训会后杨志刚作总结发言,法律讲究证据,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书写,把每一份病历视为随时要封存的病历来对待,把每一份病历视为打官司的病历来对待,提高责任感、养成自觉性,并强调知情同意书应有医患双方共同签字;病人住院要留存患者及家属两个联系电话;将病人说的、医生查的、医生说的、医生做的、医生想的、医生告知的内容记录完整。为病人开药,药物超使用说明、超剂量、超次数服用都是不允许的,病人的主诉、既往史、家族史等签字不能形同虚设。通过本次培训,希望能够加深医护人员对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以提升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编辑:赵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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