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魏悦)近日,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大同市昌宁街行驶至魏都大道路口处右转,恰遇非机动车道一辆电动自行车直行至此,转弯过程中车头与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骑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驾驶人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大同交警提醒您:在行经路口时应该减速慢行,并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按照交通规则让行,转弯前,一定要开启转向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交叉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