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魏悦)近日,丁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大同市云冈区西花园广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环西路西花园南路口右转时,与李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眼镜损坏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事故责任。
大同公安交警提醒:转弯让直行,指的是机动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原则上向左(右)转弯的车辆要为直行的车辆避让。直行车速度较快,车流较大,转弯车速度较慢,车流相对较小,转弯让直行能够有效减少道路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