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魏悦)近日,庞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大同市云冈区新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同家梁村铁道路口处,在铁道路口没有超车条件下进行超车违法行为,且遇前车左转弯时依然选择超车,与同方向前车向南左转弯石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石某某无责任。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车辆超车时,应该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观察且确定前后方车辆的情况,从左侧车道寻找超车时机完成超车动作。驾驶员超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示意前车,同时得保持充足的安全车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