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魏悦)近日,刘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大同市云冈区泉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交二公司岗路段处,在没有超车条件下超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同方向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大同公安交警提醒,保持安全车距是防止追尾事故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