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国家级军粮综合保障基地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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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大同市政府决定实施山西省国家级军粮综合保障基地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北环路西侧,该范围内房屋及附属、公建。

二、公布时间

上述征收范围通告公布时间: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3月2日。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御东新区房屋拆迁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9〕42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平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监察、审计、评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农村集体土地,绿化占用的按绿化征地标准征用。 

九、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山西省国家级军粮综合保障基地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2021年2月3日

[编辑:祁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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