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赵颖)近日,大同一驾驶者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广灵县原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原省道303线(洗朔线)广灵县京油加油站西18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造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大同市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赶到现场。现场对两人进行了采集血样化验,发现摩托车驾驶员付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0.30mg/ml,达到醉驾违法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查明,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摩托车资格。最终根据我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断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负相关刑事责任。
广灵交警大队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人在喝酒后会出现视觉模糊、思维混乱、反应迟钝等现象,此时如果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存在很大安全隐患,驾驶人判断力、注意力、操纵能力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因此,一定要远离酒驾,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