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李晓娜)在大同市云州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至事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马某栋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有损人无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分局交警大队立即赶到现场。经查,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云州交警大队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在开车时应提高安全意识,谨慎驾驶,杜绝交通违法,避免事交通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