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穆帅)近日,大同一驾驶者冯某驾驶车牌号为晋B****6的小型客车,沿云中路行驶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晋F****3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形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查,当事人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确定有当事人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交警支队一大队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驾驶者行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摒弃驾驶中“随意”和“任性”陋习,文明驾驶,安全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