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五类行为”的紧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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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市民、全市各级各部门: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控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委市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广大共产党员要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当表率、响应号召、守住底线、不碰红线。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传播病毒行为

       凡新冠肺炎患者和有疑似症状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通过排查发现从疫情严重地区进入我市及接触过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未及时报告的;已确诊感染或明知可能已被感染而进入公共场所的;随意离开防控区域,故意或过失造成疫情传播的;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戴口罩乘坐交通工具,进入医院、商场、住宅小区、村等公共场所和违反交通管制且不听劝阻,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妨碍公务行为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市在火车站、高铁站、高速公路、城市主要道路、村、社区(小区)、住宅小区特殊楼栋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均设有防疫管控站点、卡点,凡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疫情管控工作人员履职的;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疫情防控卡点设施的;在各类疫情防控卡点、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按有关要求接受检查、测量体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一律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等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扰乱市场行为

       凡生产、销售伪劣疫情防治、防护器材,物资或者假药劣药的;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行骗牟利、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凡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一律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等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造谣传谣行为

       凡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造谣惑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失职渎职行为

       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对防疫管控卡点防控不到位、职责不明确、作风不实、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工作人员,一律依纪依法从重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致使疫情扩散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疫情防控中若出现上述情况,请广大群众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110、(0352)12345

大同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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